當事人於颱風天時,因天災導致房屋鐵皮被強風掀起,進而撞擊並損壞鄰居的水塔設備,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與不可抗力之法律責任問題。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的鐵皮造成鄰居水塔損壞,應視其是否有過失而定其責任。
緊急避難免責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颱風天屬自然災害,可能構成急迫危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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