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07年度申報虧損沒繳稅,現在才發現投資損失少報能補申報嗎?

營利事業107年使用彌補虧損 當年度沒繳稅 114年發現 107年投資損失少報 還可以更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營利事業於107年度因有前期虧損可供扣除,故當年度未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於114年發現107年度投資損失有少報情形,擬詢問是否仍可更正申報。

貳、法律分析

一、更正申報期限之規定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更正核定稅捐之期間為核定之翌日起5年內。本案時間分析如下:

  • 原核定年度:107年
  • 發現少報時間:114年
  • 已逾法定5年更正期限

二、退稅申請之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1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雖然本案並非涉及大陸地區繼承人議題,但該條文說明了退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

三、法律效果分析

  1. 由於已逾法定5年更正期限,依現行法規,該筆107年度投資損失少報之更正申報應已不可行。

  2. 即使當年度因虧損扣除而未實際繳納稅款,更正申報之法定期限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保存相關投資損失證明文件,以備未來可能之稅務查核
    • 如有其他年度類似情形,應儘速檢視並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更正
  2. 長期建議:

    • 建立完善的投資損失紀錄制度
    • 定期進行稅務檢視,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 重大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即時諮詢會計師或稅務顧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5年核課期間,建議營利事業應接受無法更正申報之事實,並著重於未來預防措施之建立,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同時,建議建立更完善的內部稅務檢核機制,確保投資損失等重要事項能即時正確申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會計師或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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