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塊土地在我母親的名下,但由於他癌末,即將去世,想詢問相關處理的問題 1.那塊土地雖然在我媽名下,但因為是我外公留下來的,其他親戚也有份,因為土地合一稅的關係,要到明年,土地持有時間才滿五年,原本預定明年後出售,但我媽應該撐不到明年,這種情況,可以委託我處理,然後等土地賣掉在分錢嗎? 2.如果第一點不行,那是不是需要先過戶給我,再由我處理後續買賣事項? 3.如果沒有先過戶,是不是會變成遺產來繼承? 目前不確定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是需要先過戶?還是可以直接委託我處理土地出售問題,然後出售後的錢,再按照事前的規劃和相關的親戚分?
當事人母親名下有一筆土地,為外公遺留,與其他親戚共有。因土地持有未滿5年,基於土地合一稅考量原定明年出售。但因母親罹患癌末,恐無法等到明年,故詢問相關處理方式。
委託處理方案 依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故應採取特別授權方式。
生前過戶方案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生前過戶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繼承方案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母親過世,土地將成為遺產。
遺產稅考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若成為遺產,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考量 若採生前過戶或委託出售,應依土地稅法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關於土地處分方式,建議採用特別授權方式,可避免重複課稅問題。
考量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之課徵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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