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辦理收養小孩之法律程序所需時間。
依戶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收養屬於身分登記事項之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應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收養者,得不予許可居留。
考量收養程序涉及多個階段且需要主管機關審查,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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