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強迫推銷能量棒又解僱,取回商品後不退頭款該怎麼辦?

諮詢問題如下: 1.請問這樣可以要求賣方退款嗎? 2.賣方目前態度強硬還出言傷人不願意退款,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她? 3.此舉是否已構成不當得利及違反買賣契約義務,導致本人既未保有商品,亦未取回款項,顯失公平。 事件如下: 買賣合約於114年1月15日簽訂,商品為居家能量棒(提升能量保護場的物品)金額151,300元,已付頭款5,300元,其餘自114年6月10起按月分期繳納,目前因向賣方提出延後繳納的時間,但對賣方不同意,主動提出將產品取回,這樣就不用還款了,但原付的頭款並未退回。 目前買賣合約已作廢,商品她已叫她老公於114年7月7日晚上取回,她老公有在原合約上簽名取回。 但事後我卻沒收到退款,因為之前她有欠我信用卡費,還有4期沒結清,她說要把商品取回才會把卡費結清還我,我感覺被威脅,只能讓她取回。 現在她以商品使用半年的理由不退款,但那個商品沒有保存期限(類似裝飾品),也看不出來有使用過,當初全程都是她老公放置,只是將商品放在釘在牆上的架子而已,她本人也在現場。 起初會裝這樣商品是被強迫推銷,因賣方是朋友也是我老闆,當時在她公司上班當助理,她一直提到在她那邊工作需要提高自身能量場,所以要我裝這樣商品,當時已經拒絕很多次了,因為沒有多餘的資金,她也知道我本身沒有錢,後來自己同意讓我分期付款給她,結果裝好之後,沒多久她就告知我不適任這份工作要開除我。 原本就是因為這份工作需要才會同意裝,結果突然沒了固定收入,當然無法按期付款,但她傳訊息同意等我有能力再慢慢還,後來反悔所以才有前面將東西取回的動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14年1月15日與賣方(前雇主)簽訂居家能量棒買賣契約,總價151,300元
  2. 已付頭款5,300元,餘款約定自114年6月10日起分期付款
  3. 賣方於114年7月7日主動取回商品並在原合約上簽名,作廢買賣契約
  4. 賣方以商品使用半年為由拒絕退還頭款5,300元
  5. 買賣契約成立過程涉及雇主身分之不當影響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除與回復原狀義務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本案賣方既已取回商品,應返還買方已付之頭款。

二、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賣方在取回商品後仍保有頭款,應構成不當得利。

三、意思表示瑕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買方在受雇期間可能受到雇主身分之不當影響而簽約,應可能構成意思表示瑕疵。

四、消費者保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賣方行為可能已違反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發送存證信函,要求賣方依法返還頭款及利息
  2.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包括:
    • 原買賣契約
    • 取回商品之簽收文件
    • 雙方通訊紀錄
    • 付款證明
  3.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4. 必要時可提起民事小額訴訟

肆、結論

考量賣方行為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及違反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義務,建議透過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若賣方仍拒絕返還,則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本案買方具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建議積極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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