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問題如下: 1.請問這樣可以要求賣方退款嗎? 2.賣方目前態度強硬還出言傷人不願意退款,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她? 3.此舉是否已構成不當得利及違反買賣契約義務,導致本人既未保有商品,亦未取回款項,顯失公平。 事件如下: 買賣合約於114年1月15日簽訂,商品為居家能量棒(提升能量保護場的物品)金額151,300元,已付頭款5,300元,其餘自114年6月10起按月分期繳納,目前因向賣方提出延後繳納的時間,但對賣方不同意,主動提出將產品取回,這樣就不用還款了,但原付的頭款並未退回。 目前買賣合約已作廢,商品她已叫她老公於114年7月7日晚上取回,她老公有在原合約上簽名取回。 但事後我卻沒收到退款,因為之前她有欠我信用卡費,還有4期沒結清,她說要把商品取回才會把卡費結清還我,我感覺被威脅,只能讓她取回。 現在她以商品使用半年的理由不退款,但那個商品沒有保存期限(類似裝飾品),也看不出來有使用過,當初全程都是她老公放置,只是將商品放在釘在牆上的架子而已,她本人也在現場。 起初會裝這樣商品是被強迫推銷,因賣方是朋友也是我老闆,當時在她公司上班當助理,她一直提到在她那邊工作需要提高自身能量場,所以要我裝這樣商品,當時已經拒絕很多次了,因為沒有多餘的資金,她也知道我本身沒有錢,後來自己同意讓我分期付款給她,結果裝好之後,沒多久她就告知我不適任這份工作要開除我。 原本就是因為這份工作需要才會同意裝,結果突然沒了固定收入,當然無法按期付款,但她傳訊息同意等我有能力再慢慢還,後來反悔所以才有前面將東西取回的動作。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本案賣方既已取回商品,應返還買方已付之頭款。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賣方在取回商品後仍保有頭款,應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買方在受雇期間可能受到雇主身分之不當影響而簽約,應可能構成意思表示瑕疵。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賣方行為可能已違反誠信原則。
考量賣方行為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及違反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義務,建議透過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若賣方仍拒絕返還,則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本案買方具有相當高的勝訴可能性,建議積極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