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創立社群帳號並與他人對話進行通訊,雖未涉及損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然而,在社群網站上創建帳號並與他人互動,應已超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範疇。
本案中,當事人使用他人姓名應違反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依個資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可為下列處分:
本案依個資法第45條規定,相關犯罪須告訴乃論。若被害人提出告訴,當事人可能需負相關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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