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買賣契約糾紛,客戶已下訂商品但遲遲不支付貨款,導致賣方無法依約出貨之情形。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就商品及價金達成合意時,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賣方應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於買方支付價金前,得拒絕出貨。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買方遲延給付價金,賣方可能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而客戶遲延給付價金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建議可先以非訴訟方式催收,若無效果再循法律途徑處理。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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