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前女友要趕我搬家,裝潢費用能要回來嗎?

男女朋友為了住一起,裝璜破舊的房子,房子是女方她女兒名下,而全部支出都是我出的錢,沒多久要分手了,要趕我出去,我怎麽討回我的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同居目的,出資裝修女友之女兒名下房屋。現因感情破裂面臨分手,當事人欲主張裝修費用之權益。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之請求

  1. 依民法第178條規定,本案裝修支出若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女友之女兒)承認,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2. 當事人支出裝修費用,致房屋所有權人受有利益,而無法律上原因。
  3. 當事人應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無因管理之適用

  1. 依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若當事人未事先通知房屋所有權人即進行裝修,可能構成無因管理。
  2. 若房屋所有權人事後承認管理行為,依民法第178條規定,應可能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

三、代理權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若女友曾表示有代理其女兒之權限,且當事人信賴此表示而支出裝修費用,女友之女兒應可能負授權人之責任。
  2. 但若當事人明知女友無代理權仍進行裝修,則可能無法主張該條之保護。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裝修支出之單據
  • 記錄裝修前後之房屋狀況
  • 保留與對方之溝通紀錄
  1. 協商處理
  • 建議先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返還費用
  • 提出合理分期付款方案
  1. 法律途徑
  •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費用返還

肆、結論

考量本案裝修支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2. 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3. 未來進行類似投資前,應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書面約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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