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透過網路借貸,僅有LINE對話紀錄作為借貸憑證,後被迫簽立本票,因無力償還而尋求法律諮詢。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借貸契約雖無書面借據,但LINE對話紀錄應可作為借貸契約成立之證據。
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本票具有獨立性。
若本票係在被脅迫情況下簽立,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當事人應可主張撤銷。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若借貸利率超過法定上限,超過部分應屬無效。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被迫簽立本票之情形,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若利率逾越法定上限,亦可主張超過部分無效。本案處理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票據法特殊規定及相關法律救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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