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申請本票債權不成立之訴訟期間,詢問是否可以先行清償部分未還債務予債權人。
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故當事人應可於訴訟期間進行部分清償,此清償行為應屬合法。
清償效力 依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故清償時應注意確認受領人之權限。
時效影響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部分清償可能影響時效之計算。
考量本案涉及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清償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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