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大樓設有電動充電設備,我是第一屆委員經過管委會的同意安裝充當樁測試大樓充電設備。 經過換屆後,第二屆委員(裡面有4位前第一屆委員)經過區權會不同意使用充電樁安裝。 請問一下我是第一屆管委會同意安裝完的充電樁是否影響充電! 另外管委會不經區權會同意可以請台電拆除分電盤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屆管委會同意安裝充電樁之決議效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分電盤拆除行為之合法性:
考量充電樁安裝涉及共用部分之重大變更,建議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關於分電盤拆除事項,管委會應依法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始得執行,否則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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