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換屆後否決充電樁使用權,前屆同意的安裝還有效嗎?

新建大樓設有電動充電設備,我是第一屆委員經過管委會的同意安裝充當樁測試大樓充電設備。 經過換屆後,第二屆委員(裡面有4位前第一屆委員)經過區權會不同意使用充電樁安裝。 請問一下我是第一屆管委會同意安裝完的充電樁是否影響充電! 另外管委會不經區權會同意可以請台電拆除分電盤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第一屆管委會任期內,經管委會同意安裝電動車充電樁。
  2. 第二屆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同意使用該充電樁。
  3. 管委會欲拆除分電盤,但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貳、法律分析

一、充電樁使用權限問題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2. 第一屆管委會同意安裝充電樁之決議效力:

  • 若僅有管委會同意而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認為欠缺合法授權
  • 依法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不得由管委會逕行決定

二、分電盤拆除問題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 分電盤拆除行為之合法性:

  • 分電盤屬共用部分之重大變更
  • 應依第11條第1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管委會不得未經區權會同意即逕行拆除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暫時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 保留第一屆管委會同意安裝之相關文件
  1. 長期建議:
  • 可提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討論充電樁使用議題
  • 提出具體使用管理方案,包含使用費用分擔方式
  • 若管委會欲拆除分電盤,應要求其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肆、結論

  1. 考量充電樁安裝涉及共用部分之重大變更,建議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

  2. 關於分電盤拆除事項,管委會應依法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始得執行,否則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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