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完成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經過公示催告期間,欲處理被繼承人債務及分配剩餘遺產。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本案當事人應已完成此程序。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當事人應僅就所繼承之遺產負有清償責任。
若有多數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第2項規定:「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不應由單一繼承人逕自處分遺產。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管理及債務清償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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