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被逼車後跟車閃燈抗議,會構成強制罪嗎?

您好,我遇到的問題是:6/7晚上在國3南下台中/龍井路段後方車輛高速緊貼我車尾並閃遠燈要求讓道,我開在內線因前方有車、右側中間車道也有車,故無法馬上讓道,我點煞ㄧ次提醒後方車輛太靠近了希望他保持安全距離,對方馬上直切遠光燈並緊貼我車後,此舉造成我心裡極大壓力跟恐慌,開啟雨刷噴水對方也不管ㄧ直到中間車道有安全距離我馬上切換車道讓他。 為此當下十分憤怒,待對方超車後我切到對方後面保持約50-60公尺的距離閃他大燈以示抗議。 之後我們均切換至中間車道,我保持50-60公尺的距離行駛。 不久後他突然駛到路肩,我因要清楚的拍他車牌檢舉故切換至慢車道,當我靠近時他突然有左切的動作害我嚇到放慢速度並長鳴喇叭示警,對方駕駛探頭出來罵了6字經並切到我車後再閃遠光燈。 對方於數日後至警局提告我逼車,我有提供我的前後行車記錄器影像,但都因畫質不佳而未能清楚拍到對方車牌號碼。 對方給警方的說詞不否認閃我遠燈及罵髒話但強調他開到路肩是因為我ㄧ直跟著他,故有強制罪之嫌。 事件起因是對方先危險駕駛、沒保持安全距離並開啟遠光燈逼車,我則因當時未能控制恐慌、氣憤而作出閃遠燈的動作,我主觀上沒有要逼車或危險駕駛也沒有任何逼車的動作,請問這樣強制罪會成立嗎? 明天下午要去交通大隊刑事組作筆錄,希望您可以提供一些建議作參考,麻煩您了,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時間地點:6/7晚間於國道3號南下台中/龍井路段
  • 事件經過:
  1. 後方車輛緊貼並閃遠燈要求讓道,當事人因前後有車無法立即讓道
  2. 當事人點煞車提醒,對方持續緊貼並開啟遠光燈
  3. 待有安全距離後當事人讓道,之後跟隨對方車輛並閃大燈抗議
  4. 對方駛至路肩,當事人欲拍照取證時對方有左切動作並辱罵
  5. 對方事後至警局提告當事人涉嫌強制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強制罪部分
  •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當事人保持50-60公尺距離跟隨並閃大燈,應不構成強制罪之強暴脅迫要件。
  • 當事人主觀上係為抗議及蒐證,應無強制他人之故意。
  1. 危險駕駛部分
  • 對方先前之緊貼、閃遠光燈等行為,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危險駕駛。
  • 當事人雖有閃大燈行為,但因保持安全距離,應不構成危險駕駛。

參、處理建議

  1. 製作筆錄時應注意事項:
  • 強調事件起因為對方危險駕駛及逼車行為
  • 說明自身行為僅為抗議及蒐證目的
  • 強調有保持安全距離,無逼車之實
  • 提供行車記錄器等相關證據
  1. 其他建議:
  • 保持冷靜理性陳述事實
  • 若有其他證人可提供聯絡方式
  • 建議未來遇類似情況應立即報警處理,避免衝突升級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建議:

  1. 於筆錄時詳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保持安全距離之事實
  2. 提出對方先前危險駕駛之抗辯
  3. 未來遇類似情況應避免反制行為,及時通報警方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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