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的問題是:6/7晚上在國3南下台中/龍井路段後方車輛高速緊貼我車尾並閃遠燈要求讓道,我開在內線因前方有車、右側中間車道也有車,故無法馬上讓道,我點煞ㄧ次提醒後方車輛太靠近了希望他保持安全距離,對方馬上直切遠光燈並緊貼我車後,此舉造成我心裡極大壓力跟恐慌,開啟雨刷噴水對方也不管ㄧ直到中間車道有安全距離我馬上切換車道讓他。 為此當下十分憤怒,待對方超車後我切到對方後面保持約50-60公尺的距離閃他大燈以示抗議。 之後我們均切換至中間車道,我保持50-60公尺的距離行駛。 不久後他突然駛到路肩,我因要清楚的拍他車牌檢舉故切換至慢車道,當我靠近時他突然有左切的動作害我嚇到放慢速度並長鳴喇叭示警,對方駕駛探頭出來罵了6字經並切到我車後再閃遠光燈。 對方於數日後至警局提告我逼車,我有提供我的前後行車記錄器影像,但都因畫質不佳而未能清楚拍到對方車牌號碼。 對方給警方的說詞不否認閃我遠燈及罵髒話但強調他開到路肩是因為我ㄧ直跟著他,故有強制罪之嫌。 事件起因是對方先危險駕駛、沒保持安全距離並開啟遠光燈逼車,我則因當時未能控制恐慌、氣憤而作出閃遠燈的動作,我主觀上沒有要逼車或危險駕駛也沒有任何逼車的動作,請問這樣強制罪會成立嗎? 明天下午要去交通大隊刑事組作筆錄,希望您可以提供一些建議作參考,麻煩您了,謝謝。
考量本案當事人之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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