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小乖於民國109年6月24日14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123-PPP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行經高市西鎮區東路2號前,與前方 由告訴人張大明所駕駛車牌號碼456-KKK號營業貨櫃曳引車發生行 車糾紛,張大明乃下車叫陣並爬上陳小乖之車車門處出手揪住陳小 乖之衣領,陳小乖情急緊急煞停致張大明甩落地面,引致張大明不 滿,乃返回張大名之車擬拿取鐵管。 陳小乖於張大名返回車上拿取鐵管時,猛力推擠車門,致站在車子 與車門中間之張大明因此受有左側前臂壓砸傷、左手腕紅3x0.2公 分、2x1公分等傷害。 張大名事後查出受有左耳聽力障礙、頸胸椎骨軟骨瘤等傷害,主張 是陳小乖緊急煞車導致張大明甩落地面。 請問張大明要怎麼告陳小乖?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陳小乖推擠車門致張大明受傷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惟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中張大明先行攀爬車門、揪住衣領並欲持鐵管攻擊之行為,應構成與有過失。
建議張大明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但須注意以下風險:
考量本案張大明與有過失情形明顯,建議可先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糾紛。若欲提起訴訟,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及可能獲得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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