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預定於7/29入監服刑,但於6/2進行勒戒,並於6/10因大腸感染被戒治所拒收,目前仍在治療中,擬申請延期執行。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應急予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其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停止工作之必要者,應停止其工作。」當事人目前因大腸感染且仍在治療中,應可能符合需要醫療照護的情形。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之疾病,認為不能施以適當之醫治,或無相當之醫療設備者,得呈請監督機關之許可,將其移送病院或保外醫治,於治癒後,繼續執行。」本案當事人因大腸感染被戒治所拒收,應可能符合需要適當醫療照護的情形。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保安處分之執行期間。」若獲准延期執行並進行治療,該期間應不計入執行期間。
建議立即準備以下文件:
向執行檢察官提出延期執行聲請,並說明:
持續就醫治療並保存相關醫療紀錄
考量當事人目前因大腸感染正在治療中,且已有戒治所拒收之情形,建議依法向執行檢察官提出延期執行聲請。待病況改善後,再配合執行保安處分,以確保當事人健康權益及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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