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原定於7/29入監服刑,但於6/2先行勒戒,其後於6/10因大腸感染而被拒收。目前因病情仍在治療中,擬申請延期執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應急予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
考量當事人目前因大腸感染正在治療中,且曾被醫療機構拒收,建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檢察署提出延期執行之聲請,待病情痊癒後再行入監執行。同時應確實遵醫囑進行治療,保留完整就醫紀錄,以利後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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