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借母親帳戶洗錢又恐嚇被害人,媽媽和姊姊會負連帶責任嗎?

我本身信用不良有毒品前科還在緩刑中、跟母親借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用虛假的工程向朋友詐騙、詐騙金額到達400萬、錢都匯到母親的銀行帳戶、我再用提款卡提領、被害人有三人總金額高達800萬、借母親銀行帳戶及提款卡使用高達一年以上、目前我和母親都被提告詐欺共犯、我的母親跟被害人不認識,也沒有得到任何利益、也沒有通訊往來、但是被提告後訴訟中母親和我及姐姐商量,怕日後被求償、所以母親將名下的不動產用公告地價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姐姐、姐姐再將房子向銀行貸款換成現金、也是在訴訟中,我帶朋友去被害人家裡恐嚇威脅撤告、被害人報警以社會維護法背叛沒有罪、因為他沒錄到恐嚇威脅的話語、這會造成日後檢察官判決的參考嗎?請問媽媽及姐姐和我都會有刑事責任嗎?民事姊姊及母親要付連帶賠償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緩刑期間,利用母親銀行帳戶進行詐騙,涉案金額達800萬元。後續母親將不動產以公告地價轉讓予姊姊,姊姊再向銀行貸款。當事人另涉及恐嚇被害人之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詐欺犯罪責任

  1. 當事人部分:
  • 應構成詐欺罪之正犯
  • 因在緩刑期間再犯,緩刑可能遭撤銷
  • 恐嚇行為雖未被起訴,但可能作為量刑參考
  1. 母親部分:
  • 提供帳戶長達一年以上
  • 可能成立詐欺罪之幫助犯
  • 若能證明完全不知情且未獲取利益,可能減輕責任

二、財產移轉責任

  1. 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母親及姊姊之財產移轉行為:

  • 在訴訟進行中移轉財產
  • 以低於市價方式移轉
  • 可能構成詐害債權

三、洗錢防制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參、處理建議

  1. 當事人:
  • 應停止任何恐嚇行為
  • 考慮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
  • 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
  1. 母親及姊姊:
  • 應停止財產移轉行為
  • 考慮返還或回復原狀
  • 保存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1. 民事賠償:
  • 建議與被害人協商和解方案
  • 考慮分期付款可能性
  • 避免再有脫產行為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涉及詐欺犯罪,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與被害人積極協商賠償事宜。

  2. 關於母親及姊姊之財產移轉行為可能涉及詐害債權,建議及早處理以避免民刑事責任擴大。

  3. 所有當事人應停止任何可能加重刑責之行為,並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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