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個人資料及網路資料創建社群媒體帳號,並以該帳號發布極端言論、進行爭吵,同時對當事人本人進行騷擾。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行為人未經授權使用當事人個資並進行騷擾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應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為人之行為應已違反本條規定。
行為人未經同意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建議立即保全證據,包括:
法律行動:
預防措施:
考量行為人可能涉及個資法及民法相關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應注意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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