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於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調解要求,但告訴人不願與被告直接會面進行調解。
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雖此規定係針對採購履約爭議,但可類推適用於一般調解程序,說明調解程序應保障當事人之隱私權。
考量調解之本質為促進雙方和解,可能採取下列替代方案:
考量告訴人不願與被告直接會面之情形,建議可透過代理人出席或分別調解等替代方案進行調解,以兼顧雙方權益及調解目的之達成。調解程序應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應強迫直接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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