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同事神經病被告公然侮辱,有正當理由能免責嗎?

因上個月在公司辦公室講出了神經病被同事提告,但因對方事先挑釁及狡辯才脫口而出,並沒有直接對著人說也沒有對到眼,一邊走出辦公室一邊說出的話,想請問會被起訴嗎?今日收到地檢署傳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公司辦公室內因與同事發生爭執,在離開辦公室時說出「神經病」等語,遭同事提告公然侮辱。當事人主張:

  1. 係因對方先挑釁及狡辯才脫口而出
  2. 未直接對著對方說出
  3. 未與對方有眼神接觸
  4. 是在離開辦公室時說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140條規定之公然侮辱罪
  • 「公然」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 辦公室應屬於多數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 「神經病」等語應具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性質
  1. 抗辯事由分析:
  • 未直接對著被害人說出、未有眼神接觸等情節,應不影響「公然」要件之認定
  • 對方先挑釁可能作為量刑參考,但應不影響構成要件該當性
  • 在離開時說出仍可能具有公然性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因應: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
  • 可考慮尋求與對方和解,請求撤回告訴
  • 如進入訴訟程序,可提出:
    • 對方先行挑釁之情節
    • 一時情緒失控
    • 事後有悔意等作為求情事由
  1. 長期預防:
  • 建議即使受到挑釁,仍應克制情緒
  • 避免在公開場合使用貶損他人人格之言詞
  • 發生衝突時應循正當管道處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建議:

  1. 積極尋求和解機會,避免訴訟程序
  2. 如無法和解,應準備相關抗辯事由,並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3. 未來應注意言行,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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