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發現蝦皮賣家販售假珍珠商品並進行檢舉,後遭賣家提告,因雙方距離遙遠,檢舉人被要求需親自前往賣家所在地警局製作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準用相關規定。檢舉人作為證人,應可比照適用。警察機關應可透過「受理他轄刑事案件報案作業程序」進行遠距協助製作筆錄,不應強制要求檢舉人親自到案發地警局。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查證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檢舉人可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考量本案檢舉人與被檢舉人距離遙遠,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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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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