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為高職教師,反映學校未依教育部108課綱實施部定課程,擅自縮減課程時數改為上其他課程,涉及違反教育相關法規。
依據《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課程綱要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同法第5條進一步規定,課程內容之「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妥當性等,應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學校課程修訂原則、教育專業及民主法治原則」。
學校未依108課綱實施部定課程,應有違反下列規範:
未遵守課程綱要之專業審查程序 依《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課程調整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
未經合法程序變更課程 學校如欲調整課程,應依法向教育部提出建議,並依第6條規定「以本部為受理機關」,不得擅自更動。
學校之作為可能涉及違反教育行政法規,主管機關得進行行政督導與糾正。
考量學校課程安排可能違反教育部108課綱及相關法規,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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