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收受確認暨同意書 茲就本人 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8日與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下稱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間有關美容商品之交易;為明確權利義務並彈 爭執,特確認並同 意以下事項: 一、本交易於實體店面 為商品實務知識用購買, 非屬消費者保護九條之通訊交 或訪問交易。故不適用七天無條件解除契約之規定。 本人於113年6月28日親至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位於台南市麻豆區 中正路348號」店內 經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之服務人員熱忱說明 中所販售售美容商品內容、成分等 ,並試用相關商品。 2.本人瞭解並試用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 •販之美容商品後•選擇購買 加附件所示一之美容產品, 並簽立如附件二所示之買賣契约。本人並同 意依該買賣契約履行。 3.本人購買之美容商品如未開封得於購買之日起七日內與濃萊佳國際美學 有限公司洽商退、 換貨事宜,逾期或商品任一項已開封者。本人均同意不 再做任何退、 換貨或退款之主張或請求。 二、本交易係購買美容商品而非美容指導及措施 .本人確知買賣契約上所載金額(即本人應支付之款項) 係購買美容商品之 價金,並不包括美容指導 美容措施或其他服務。 2本人所購買美容商品業經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如數交付本人受領無 訛。 ;所購美容產品之受領簽認 美容商品之保管使用 1.本 、人願接受濃 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使用本人所購買美容商品 提 之免費美容措施服務。 2.為免每次執行免費美容措施時。本人攜帶美容商品之不便利,本人 特將所購 毒買如附件三之美容商品 委託並 交付濃萊佳 國際美學有限 公司保管 。置放濃萊佳國際美學有 限限公司之店内: 濃萊佳國際美 學有限公司應以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 管使用該商品 3.經本人表示不再接受美容措施時 如附件三之美容商品如有剩餘者 •無論過過與否,萊佳國際美學有限 司均應將剩餘商品交還本 人。 ※以上內容,確經本人詳讀並瞭解。 這個合約的漏洞在哪裡, 想解約可以從哪裡下手
本案為消費者與濃萊佳國際美學有限公司簽訂美容商品買賣契約,合約中聲稱為實體店面購買,並試圖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中七天無條件解除契約之適用。合約同時約定商品寄放於店家並提供美容措施服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本案合約應屬定型化契約,其中: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十一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本案可能涉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考量本案合約中多項條款可能涉及違反消保法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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