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太太誣告我對他進行家暴的方式申請普通保護令, 後來以未有實際家暴行為, 裁定不予開立此普通保護令, 我可以就此案進行什麼樣的求償動作嗎
當事人之配偶以家庭暴力為由向法院聲請普通保護令,經法院審理後因未能證明實際家暴行為存在而裁定不予核發。當事人欲就此誣告行為尋求法律救濟及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配偶若明知無家暴事實仍為不實指控,應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可能因名譽受損而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事人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先行採取非訴訟方式處理: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考慮: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損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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