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品業者說「簽的不是合約」只是贈送服務,這樣能解約嗎?

業者聲稱是購買保養品贈送服務, 並且說簽訂的並非是合約, 並且於合約上寫說以產品為主, 與使用年限及次數無關, 這樣算是合約嗎?能否行使解除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消費者購買保養品並接受業者提供服務,業者聲稱簽訂的不是合約,且在合約上註明「以產品為主,與使用年限及次數無關」。消費者質疑此種交易型態的法律性質及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權。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之認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雙方就商品及服務內容達成合意並簽名,應已構成契約關係,不因業者片面聲稱「非合約」而改變其法律性質。

二、消費關係之認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案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並接受服務,業者則為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雙方應成立消費關係。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業者在契約中註明「以產品為主,與使用年限及次數無關」之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該條款可能有限制消費者權益之嫌,應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第12條第2項所列之顯失公平情形。

四、解除權之行使

若本案屬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消費者儘速確認交易方式是否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以判斷是否適用七日內解除權。

  2. 若發現業者於簽約過程中有引人錯誤之表示,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詐欺情形,消費者得考慮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3.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業者表達解除或撤銷契約之意思,並保留相關交易憑證。

  4. 若業者拒絕履行消費者合理要求,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或尋求消費爭議調解。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消費關係之成立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涉及顯失公平情形,建議消費者應積極主張權益,必要時循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尋求救濟。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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