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以騎車方式跟蹤前任朋友,雖未有其他行為,但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
依據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已被明確列為違法行為之一種。
本案中:
行政責任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0條第21款規定,以跟蹤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其他限制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最近一年內因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考量騎車跟蹤前任朋友之行為可能涉及跟蹤騷擾,建議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並以合法正當方式處理人際關係,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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