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者簽訂美容合約, 我向業者索要合約, 業者給予的合約中包含附件, 但未給予附件, 我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告知應給予我完整合約, 業者先是說另一份是價目表, 後又說沒有我要的東西, 我可以如何應對
消費者與美容業者簽訂美容服務合約,業者未提供完整合約內容(包含附件),消費者依消保法主張應提供完整合約文件,但業者推諉未提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時,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且契約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業者未提供完整合約內容,應已違反該條規定。
業者未提供完整合約文件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程說明義務之違反。
考量業者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違反,建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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