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合約,但業者拒絕提供合約中提及的附件,影響消費者對完整契約內容的了解與權益。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業者拒絕提供合約附件的行為,應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同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合約附件,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包括合約相關附件。
考量業者拒絕提供合約附件可能違反民法誠信原則及消費者保護法資訊提供義務,建議先以書面方式要求業者提供,若未獲回應則循序漸進採取行政申訴及司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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