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美容合約, 當初簽訂時未給我合約, 業者聲稱是買賣合約(買產品送做臉), 並不是合約而不給予, 我以法律規定告知才給予合約, 合約中提到有三個附件, 業者並未給予我附件, 我向業者再次索要, 並告知業者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業者仍以附件為價目表為由塘塞, 我告知對方若合約中有寫出, 那就應該附在完整合約, 對方避而不答, 我應該怎麼回覆才好
消費者與美容業者簽訂美容服務合約,業者初始拒絕提供合約書,經消費者要求後始提供。合約中提及三個附件,但業者拒絕提供完整附件內容,僅稱附件為價目表。消費者依消保法主張應提供完整資訊,業者仍未提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就美容服務達成合意,應已構成契約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業者應提供完整合約內容包含附件。
若業者持續拒絕提供完整資訊,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行政處罰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業者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之資訊揭露義務,建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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