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時我開車違規迴轉被警察攔下,被查到車上有喪屍煙彈,驗尿也是陽性反應(檢測當時已經是我服毒後10小時)。我沒有發生事故也沒有撞到東西。當天在現場被帶回派出所驗尿。有被問毒品怎麼來的之類的問題,做筆錄。做完筆錄就把我先安置拘留室、待到早上送分局、下午再把我送地檢。等法官開臨時庭後無保請回。過了兩個多月之後收到交通罰單上面寫違規事由是吸食毒品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第二款。也有收到地檢署通知要到署說明(以被告身份)。 我是觸犯了什麼?我會有什麼下場?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因違規迴轉被警攔查,經查獲:
持有毒品部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施用毒品部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因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者,應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政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建議及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關於行政罰部分:
建議配合相關行政處分及毒品危害講習,以降低可能之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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