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7月中旬酒後駕車肇事撞傷他人,目前案件尚在偵查階段。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如因而致人受傷,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行為人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而致人受傷,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酒後駕車致人受傷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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