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車子和[乙]的車子發生碰撞,[甲]的車子由保險公司[丙]理賠完畢;現在[丙]向法院請求[乙]賠償,[丙]的代位[甲]求償金錢民事開庭中;請問這時候[乙]可以提起反訴嗎?反訴的被告是保險公司[丙]還是[甲]?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本案中:
考量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求償制度,以及訴訟法理,乙應可提起反訴,但反訴被告應為實際行使代位求償權之丙保險公司,而非已獲得理賠之甲。建議乙在提起反訴前審慎評估請求權基礎及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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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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