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告傷害,上次車禍對方開70萬和解..大部分都精神賠償,醫療費開10萬多,修車3w8,外表擦傷,一個住院韌帶受傷住院一個月+看護一個月,另一個挫傷兩天,看初判大概7 ,3,我媽跟我說脫產,然後現在互告傷害送件中,現在比較累的事我媽要叫我一塊錢都別給他,如果不脫産又要家庭革命,對方開那麼多,也和解不了,只能上法院,如果還是那麼多我也是暈了,卡在我沒保險只有強制險,我是都沒要求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應負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可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金額應考量: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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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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