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民眾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且主張未看到警察攔停動作之案件。
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屬於特殊車輛,在特定情況下可免除一般車輛必須遵守的停車義務。此外,依消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救護車負有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之法定職責。
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2條規定,救護車應用於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依同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消防機關應劃分救護區並設置救護隊,以確保緊急救護業務之執行。
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具有指揮與稽查之職權,民眾應予以配合。即使未看到警察攔停動作,仍應注意並遵守交通指揮。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服從交通執法之情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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