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陣子有幫忙代購票券原價總共11760,並收取1240的勞務費卻被檢舉黃牛,當初是原價匯款給系統再額外匯代購費給我,目前有收到公文,想請問該如何向機關解釋比較會被採納?謝謝
當事人代購票券,原價總額為新台幣11,760元,另收取1,240元勞務費,交易方式採分開匯款(原價匯給系統、勞務費匯給當事人)。目前已收到相關機關公文通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本案當事人購買票券並收取額外費用的行為,應符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
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若本案涉及鐵路票券,當事人收取額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該條款規範之違法行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及鐵路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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