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票券收勞務費被檢舉黃牛,該如何向主管機關說明?

因前陣子有幫忙代購票券原價總共11760,並收取1240的勞務費卻被檢舉黃牛,當初是原價匯款給系統再額外匯代購費給我,目前有收到公文,想請問該如何向機關解釋比較會被採納?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代購票券,原價總額為新台幣11,760元,另收取1,240元勞務費,交易方式採分開匯款(原價匯給系統、勞務費匯給當事人)。目前已收到相關機關公文通知。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本案當事人購買票券並收取額外費用的行為,應符合該條款之構成要件。

二、刑事責任

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若本案涉及鐵路票券,當事人收取額外費用的行為可能構成該條款規範之違法行為。

三、法律風險分析

  1. 加重考量因素:
  • 明確收取固定金額之額外費用
  • 以勞務費名義可能被認定為規避法律
  1. 減輕考量因素:
  • 交易過程透明,採分開匯款
  • 額外收取費用比例較低(約10.5%)
  • 非經常性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答辯重點建議:
  • 說明代購行為係基於服務性質,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 強調收取費用為處理訂票所需時間及勞力之合理補償
  • 提供完整交易紀錄,證明交易透明性
  1. 具體作為建議:
  • 保存所有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 誠懇說明並承諾不再從事類似行為
  • 主動配合調查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及鐵路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1. 誠實陳述交易過程
  2. 提供完整交易證明文件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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