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票券收勞務費被檢舉黃牛,該如何向主管機關解釋?

因前陣子有幫忙代購票券原價總共11760,並收取1240的勞務費卻被檢舉黃牛,當初是原價匯款給系統再額外匯代購費給我,目前有收到公文說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想請問該如何向機關解釋比較會被採納?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代購票券,收取原價11,760元及勞務費1,240元,遭檢舉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交易方式為買受人分別匯款票券原價及勞務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2. 本案情形:

    • 當事人收取之1,240元勞務費,約占票券原價11,760元之10.5%
    • 交易採分開匯款方式,可明確區分票券原價與服務費用
    • 代購行為應可能構成「非供自用而轉售」之要件

二、法律爭點分析

  1. 勞務費之性質認定:

    • 若能證明確實提供代購服務,且費用合理
    • 則可能不構成「圖利」要件
  2. 代購行為之性質:

    • 若為單純服務性質,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 則可能不符合法規規範之違法態樣

參、處理建議

  1. 提出說明文件:

    • 詳列代購服務內容(如訂票時間、程序等)
    • 提供勞務費用計算基礎說明
    • 附上分開匯款證明文件
  2. 與主管機關溝通重點:

    • 強調代購係提供服務,非以營利為目的
    • 說明勞務費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 提供交易過程透明度之證明
  3. 未來防範建議:

    • 避免經常性從事代購行為
    • 建立明確的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 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憑證

肆、結論

考量本案代購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建議:

  1. 積極向主管機關說明代購行為之服務性質
  2. 提供完整證據證明勞務費用合理性
  3. 若收到裁處書,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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