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陣子有幫忙代購票券原價總共11760,並收取1240的勞務費卻被檢舉黃牛,當初是原價匯款給系統再額外匯代購費給我,目前有收到公文說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想請問該如何向機關解釋比較會被採納?謝謝
當事人因代購票券,收取原價11,760元及勞務費1,240元,遭檢舉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交易方式為買受人分別匯款票券原價及勞務費用。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本案情形:
勞務費之性質認定:
代購行為之性質:
提出說明文件:
與主管機關溝通重點:
未來防範建議:
考量本案代購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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