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政府稅收超徵後的處理問題,主要探討:
依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來源包含:
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由主管機關按月撥付受分配地方政府,並以平均撥付為原則」。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各項計畫經費執行如有賸餘,應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稅款之分配應依法定指標及權數進行分配。
政府不得任意改變已核定之分配用途,應依法定程序辦理。
關於超收稅額之處理,應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不得任意改變其用途或分配方式。
考量稅款優先分配予國防用途可能涉及違反法定分配程序,建議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分配,並確保各級政府獲得法定應得之分配額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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