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在職場上遭遇同事持續性的騷擾行為,包括:
依據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本案中,雇主應對職場霸凌情形進行危害辨識並採取防護措施。
參照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辦事細則第10條之規定,職場應設有專責人員負責: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雇主可透過改善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等措施,協助勞工排除工作障礙。
立即性建議
後續處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場霸凌問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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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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