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裝潢糾紛,樓下施工樓上住戶反應鄰損及結構問題 目前我方已經請結構技師勘驗做責任釐清,對方要直接走團體協商 這樣我要參與協商嗎
本案為住戶間裝潢施工糾紛,涉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若裝潢施工確實造成損害,施工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樓上住戶應可依此主張權利保護。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施工方應確保施工過程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若施工涉及共用部分變更,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建築物結構安全及所有權受損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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