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鄰居主張因我方裝潢工程造成其房屋受損之爭議,涉及舉證責任歸屬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鄰居為主張權利之一方,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鄰居應就下列要件負舉證責任:
若損害成立,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鄰居應就損害之具體範圍提出證明。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權利之鄰居應就其所主張之損害事實負舉證責任。建議我方仍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備抗辯,並採取積極溝通態度,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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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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