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師的作品被擅自修改製成商品販售,如何主張著作權?

我是一名插畫師,我要申訴某工作室未經我的允許,擅自修改了我與他合作的美術著作內容,侵犯了我的美術著作權。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我的美術著作,還修改了我的作品並製作成服飾販售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插畫師,主張某工作室:

  1. 未經授權擅自修改其美術著作內容
  2. 未經同意將修改後作品製作成服飾進行商業販售
  3. 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1. 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工作室未經授權使用著作,應侵害著作人姓名表示權。

  2. 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工作室擅自修改美術著作,應侵害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

二、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1.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工作室未經授權重製美術著作,應侵害著作人重製權。

  2. 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工作室擅自修改美術著作,應侵害著作人改作權。

  3. 依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工作室未經授權將作品製成服飾販售,應侵害著作人之散布權。

參、處理建議

  1.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建議:

    • 立即保全證據,包括侵權商品照片、原始創作檔案
    • 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 要求下架侵權商品
  2. 依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可提起刑事告訴:

    • 重製權侵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銷售而重製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工作室之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

  1. 先透過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
  2. 若協商不成,再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 必要時提出刑事告訴
  4. 未來與他人合作時應簽訂完整授權契約,明確約定著作權利用範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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