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買房繼承租約,租客以洗衣機未修為由拒絕搬遷,該怎麼處理?

我是房東 我在入手房產前 房子有含租約 那當時 租約是1/23-明年1/23 後續我購買後 我與租客溝通 請他提早搬走 願意再給他一個月金額 租約當時我買超商租約 與承租方 簽約 那因為 洗衣機其實 前屋主給時 就是壞掉的 已跟他溝通洗衣機維修 為前屋主 所以我與他簽約時 附贈 物 為勾選洗衣機 他那時說會提早搬走 於是租約我們押到8/23 現在租期滿了 我要請她搬走 但他一直主張 我沒有修洗衣機 我已明確告知 洗衣機 我們合約為勾選 但他一直主張 洗衣機為 租賃物 我已明確跟他回覆說 我不續租 請他期限內搬走 他還是回復 我洗衣機沒修 想知道我可以如何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房東(諮詢人)購入房產時承接原租約(1/23-隔年1/23)
  2. 經協商後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約至8/23
  3. 洗衣機為前屋主遺留之故障設備,新租約中標示為"附贈物"
  4. 租期屆滿,房東已表明不續租要求承租人搬離
  5. 承租人以洗衣機未修繕為由拒絕遷出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期限效力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租約已明確約定至8/23屆滿,租賃關係應於期限屆滿時當然消滅。

二、承租人續住效力

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本案房東已明確表示不續租,故不生默示更新之效力。

三、洗衣機爭議

  1.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2. 本案洗衣機於租約中明確標示為"附贈物"而非租賃標的物,故不適用租賃物修繕之相關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行動

  1.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承租人應於期限內搬離
  2. 明確說明洗衣機為附贈品非租賃標的物
  3. 載明如未於期限內搬離之法律效果

二、後續法律程序

  1. 如承租人拒絕遷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2. 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包含:
    • 租賃契約書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
    • 現場照片或影像

肆、結論

關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拒絕遷出之爭議,建議房東應:

  1. 依法定程序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2. 避免採取強制手段或任意處置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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