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登記為某公司之人頭股東,已要求該公司將其退出股東身分,現欲確認公司是否確實完成股東退出程序。
依公司法第393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下列事項:
依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本案中,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將其登記為股東,應違反該條規定之商業倫理規範。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為四種,各類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擔不同責任。若當事人被登記為人頭股東,應注意確認公司類型以了解可能承擔之責任範圍。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第1條第2項之商業倫理規範,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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