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買房繼承舊租約,租期已到但房客以洗衣機未修為由拒搬,該怎麼辦?

我是房東 我在入手房產前 房子有含租約 那當時 租約是1/23-明年1/23 後續我購買後 我與租客溝通 請他提早搬走 願意再給他一個月金額 租約當時我買超商租約 與承租方 簽約 那因為 洗衣機其實 前屋主給時 就是壞掉的 已跟他溝通洗衣機維修 為前屋主 所以我與他簽約時 附屬物 沒有勾選洗衣機 他那時說會提早搬走 於是租約我們押到8/23 現在租期滿了 我要請她搬走 但他一直主張 我沒有修洗衣機 我已明確告知 洗衣機 我們合約為勾選 但他一直主張 洗衣機為 租賃物 我已明確跟他回覆說 我不續租 請他期限內搬走 他還是回復 我洗衣機沒修 想知道我可以如何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房東購入房產時承接原有租約(期間為1/23-隔年1/23)
  2. 雙方重新簽訂租約,約定至8/23到期,並約定給予一個月金額作為提前終止補償
  3. 新租約未將洗衣機列入附屬設備清單
  4. 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以洗衣機未修理為由拒絕搬遷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關係

  1.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新租約已明確約定租期至8/23屆滿,應依約履行。

  2. 關於租賃物範圍認定:

  • 新租約中未將洗衣機列入附屬設備清單,應不屬於租賃標的物範圍
  • 承租人不得以非租賃標的物之瑕疵作為拒絕返還房屋之理由

二、租期屆滿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450條規定,定期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返還租賃物。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應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承租人租期已屆滿
  • 明確說明洗衣機非屬租賃標的物
  • 請承租人於期限內搬離並返還房屋
  1. 證據保全
  • 妥善保管新租約正本及附屬設備清單
  • 保存所有與承租人間之書面往來紀錄
  • 建議後續溝通均採書面方式進行
  1. 法律程序準備
  • 若承租人持續拒絕遷出,應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必要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建議委託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肆、結論

  1. 關於租賃契約到期事宜,建議房東應:
  • 依法定程序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
  • 避免採取強制手段驅離承租人
  • 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租賃爭議,建議:
  • 所有行動應依循法律程序
  • 維持理性溝通態度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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