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 我在入手房產前 房子有含租約 那當時 租約是1/23-明年1/23 後續我購買後 我與租客溝通 請他提早搬走 願意再給他一個月金額 租約當時我買超商租約 與承租方 簽約 那因為 洗衣機其實 前屋主給時 就是壞掉的 已跟他溝通洗衣機維修 為前屋主 所以我與他簽約時 附屬物 沒有勾選洗衣機 他那時說會提早搬走 於是租約我們押到8/23 現在租期滿了 我要請她搬走 但他一直主張 我沒有修洗衣機 我已明確告知 洗衣機 我們合約為勾選 但他一直主張 洗衣機為 租賃物 我已明確跟他回覆說 我不續租 請他期限內搬走 他還是回復 我洗衣機沒修 想知道我可以如何做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新租約已明確約定租期至8/23屆滿,應依約履行。
關於租賃物範圍認定:
依民法第450條規定,定期租賃契約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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