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屋主進行室內裝潢工程,鄰居主張因裝潢造成建築結構受損,要求屋主支付整棟公寓的安全結構費用之爭議案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本案應先確認屋主是否已取得相關核准。
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屋主應注意其裝潢行為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
依建築法第7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本案裝潢工程應遵守此項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屋主裝潢確實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賠償範圍應以實際損害為限。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建築物結構安全及侵權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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