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散播不實謠言造成困擾,我該如何主張名譽受損?

鄰居不經查證到處散播不確定之事物,言詞接用不確定 疑似等用詞告知左鄰右舍,當事屋主覺得被騷擾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屋主)遭鄰居未經查證即以「疑似」等不確定用詞,向左鄰右舍散播關於當事人的事物,導致當事人感到受騷擾。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鄰居散播未經查證之言論,應構成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當事人可能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若鄰居的行為符合此要件,應可依該條規定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

    • 保存相關證據,包括散播言論的時間、地點、內容
    • 尋找可作證之鄰居
    • 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相關行為
    • 可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 法律途徑:

    •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若行為持續,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向警察機關報案

肆、結論

  1. 考量鄰居散播未經查證言論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先以和解方式處理。

  2. 關於騷擾行為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規情事,建議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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