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美容合約, 商家表示為售賣產品之合約, 並且是產品贈送服務, 不可解約, 但在信貸方面的項目是寫美容產品及服務, 是否可認定為繼續性服務解約, 並且在退款時退回未付全額?
消費者與美容商家簽訂合約,商家宣稱為產品買賣合約並附贈服務且不可解約。然而信貸文件上註明內容包含「美容產品及服務」。消費者欲確認契約性質及解約權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案屬消費關係,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接受商品及服務。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載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考量本案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及分期付款買賣規範,建議消費者: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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