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2年內發現漏水、二次施工未申請,我該找建商還是賣方負責?

想詢問於112年11月購買中古屋 113年9月發生漏水 114年4月中樓下屋主懷疑我們管路問題造成他們房屋漏水 114年7月發現自家陽台漏水以及建商二工未申請 購買中古屋未滿2年發現諸多問題,可以怎麼進行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112年11月購買中古屋,其後陸續發現:

  1. 113年9月首次發生漏水問題
  2. 114年4月遭樓下住戶投訴疑似管路問題造成漏水
  3. 114年7月發現陽台漏水及建商二工未申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前屋主瑕疵擔保責任
  •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 本案漏水問題應構成房屋效用之瑕疵,當事人可能得依民法第359條向前屋主「請求減少價金」。
  1. 樓下住戶求償問題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確實因本案房屋漏水導致樓下住戶損害,當事人可能需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二次施工未申請問題
  • 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 未申請之二次施工應違反建築法規定,需確認施工時間及責任歸屬。

三、共同管理事項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若漏水涉及共用部分,應可請求管委會協助處理。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委託專業鑑定單位確認漏水原因
  • 保存相關照片、維修紀錄等證據
  • 向管委會反映漏水情況,請求協助處理
  1. 法律行動
  • 向前屋主發送存證信函,說明瑕疵情況
  • 視情況依民法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 必要時聘請律師評估訴訟可能性
  1. 行政處理
  • 向建管單位查詢二次施工紀錄
  • 評估補辦建築許可之可能性

肆、結論

  1. 考量房屋漏水問題可能涉及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建議先確認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
  2. 關於二次施工未申請問題,建議查明施工時間及施工者,以確定後續處理方向。
  3. 建議保存完整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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