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剛滿18歲之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被查獲無照駕駛,收到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之通知,擔心此違規行為是否會導致保護管束遭撤銷。
依據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規定,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負隨時調查、監督之責;必要時,得予以警告。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6條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得指定其遵守一定之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不遵守時,得予以告誡,或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理。
本案無照駕駛行為應不會直接導致保護管束之撤銷,理由如下:
考量本案無照駕駛行為雖屬違規,但應不致直接導致保護管束之撤銷。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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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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