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被撤銷改判勒戒,抗告後還能救嗎?

本戒癮治療,後來被撤銷還起訴改成勒戒這部分還有辦法救嗎?已經抗告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毒品案件原接受戒癮治療,後來被撤銷並改為勒戒處分,已提起抗告但遭駁回。

貳、法律分析

一、戒癮治療之法律依據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使被告接受戒癮治療。若戒癮治療被撤銷,檢察官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續偵查或起訴」。

二、觀察勒戒之法律依據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三、救濟途徑分析

  1.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第1項規定,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可聲請重新審理: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原裁定所憑證物為偽造或變造
    •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 被誣告情形
  2. 聲請重新審理應注意:

    • 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內提起
    • 知悉事由在後者,自知悉日起算
    •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執行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配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 保存相關醫療紀錄及證據資料
  2. 救濟建議:

    • 檢視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重新審理事由
    • 如有新事證,可於法定期限內聲請重新審理
  3. 長期建議:

    • 積極配合戒癮治療計畫
    • 避免再次施用毒品,以免觸法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戒癮治療已遭撤銷且抗告駁回,建議當事人應先配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如認為原裁定確有違誤,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規定評估是否聲請重新審理。同時建議尋求專業醫療協助,持續進行戒癮治療,避免再次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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