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毒品案件原接受戒癮治療,後來被撤銷並改為勒戒處分,已提起抗告但遭駁回。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使被告接受戒癮治療。若戒癮治療被撤銷,檢察官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續偵查或起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第1項規定,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可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重新審理應注意:
短期建議:
救濟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戒癮治療已遭撤銷且抗告駁回,建議當事人應先配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如認為原裁定確有違誤,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規定評估是否聲請重新審理。同時建議尋求專業醫療協助,持續進行戒癮治療,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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